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37号)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港口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和海事管理等四个部分。
港口管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2、在限期内改正并符合要求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在限期内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改正;
4、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法院强制拆除的费用。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处罚执行标准:
1、占用港口岸线二十米以下的(含二十米),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占用港口岸线二十米以上四十米以下的(含四十米),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占用港口岸线四十米以上六十米以下的(含六十米),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占用港口岸线六十米以上八十米以下的(含八十米),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占用港口岸线八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含一百米),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占用港口岸线一百米以上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2、在限期内改正并符合要求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在限期内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4、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法院强制拆除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2、在限期内改正并符合要求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3、在限期内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改正;
4、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认识较好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认识不彻底,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限期改正;
3、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报告,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消除不彻底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4、逾期不消除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强制消除的费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1)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可以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
处罚执行标准: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改正;
3、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3)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4)?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5)?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一)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4)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处罚执行标准: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3、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2)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3)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4)?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5)?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认识较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3、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执行标准: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3、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执行标准: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3、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执行标准: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3、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执行标准: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3、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认识较好的,可以免于处罚;
2、在限期内改正并符合要求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在限期内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4、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法院强制拆除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认识较好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认识不彻底,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成限期改正;
3、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报告,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建筑物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
(一)在规划港区开发建设前擅自改变规划港区的自然地形的;
(二)在港口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废弃物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危及港口安全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上下船舶的旅客、车辆以及其他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船:
(一)装载、携带、夹带国家禁止上船的危险物品的;
(二)车辆体积和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或者不符合船舶设计要求的;
(三)车辆油箱渗漏或者油箱口密封不严的;
(四)车辆油箱存油超过油箱容积百分之二十的;
(五)车载货物绑扎不牢固的;
(六)不如实申报车载货物重量的;
(七)其他危及船舶安全和运输安全的。在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七级以上时,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
处罚执行标准:
1、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罚;
2、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改正不彻底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4、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1、在限期内整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整改不彻底的,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罚款二万元以下并责成继续限期整改;
3、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路运输管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给予现场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补缴所欠费款,免于处罚;
2、情节严重的,处欠缴费款一倍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欠缴费款二倍的罚款,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许可证;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处罚执行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经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给予现场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其他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补缴所欠费款,免于处罚;
2、情节严重的,处欠缴费款一倍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欠缴费款二倍的罚款,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许可证;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并接受年检年审)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除补齐应交费款外,处以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许可证。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补缴所欠费款,免于处罚;
2、情节严重的,处欠缴费款一倍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欠缴费款二倍的罚款,暂扣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处罚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许可证;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水路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 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规定(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船舶管理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 2、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3、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1)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2)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3)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不履行备案手续;
2、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1)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4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过程中,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航道管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处罚执行标准:
1、触碰浮标造成以下损坏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移位五十米以上至一百米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移位一百米以上至三百米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移位三百米以上至五百米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移位五百米以上的可以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2)碰断链子坠石丢失的,可以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3)标体损坏的,可以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标体沉没灭失的,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触碰固定标,造成以下损环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反光膜划伤的,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标体变型的,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承台碰疏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4)发生断桩的,可以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处罚执行标准:
1、有下列危害航标行为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的,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栓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在航标上存放爆炸物品等,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2、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1)在航标周围二十米内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2)在航标周围一百五十米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航标周围五百米内烧荒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在航标周围三十米内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和废弃物;
(二)在内河航道及湖区航道两侧坡顶外三十米以内、港区水域和沿海航道两侧外五百米以内设置渔网、网簖或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捕捞等作业;
(三)在助航标志周围二十米以内挖土、挖砂、种植或堆放物品;
(四)损坏、破坏、盗窃航道设施;
(五)在航道上抛锚停泊造成航道阻塞;
(六)其他侵占和损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危及航行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向航道内倾倒:
处罚执行标准:
1、垃圾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泥沙的,可以处九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3、石块的,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4、废弃物的,可以处一千八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五米以内的,可以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五米至十米以内的,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3、十米至十五米以内的,可以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十五米至二十米以内的,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5、二十米至三十米以内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挖土、挖砂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种植或堆放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损坏航道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海事管理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限期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的,如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采取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对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如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采取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为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伤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行为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立即离岗,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的,如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采取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伤害的,如当事人未采取措施消除或未配合主管部门限期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的,如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采取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伤害的,如当事人未采取措施消除或未配合主管部门限期纠正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的处罚;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对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采取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伤害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采取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伤害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的处罚;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
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采取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伤害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
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的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且已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的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给予警告;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的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执行标准:
1、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行为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伤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4、行为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已对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万元的:
处罚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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